文山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文山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11月2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为文山州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州属各文艺家协(学)会、县(市)级文联、各行业文联、全州文艺单位和文艺团体联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性、群众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山州文学艺术事业、是推进文山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文山民族文化强州的重要力量。文山州文联遵循云南省文联章程,系云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文山州政协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文山州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引导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文山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建设民族文化强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文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山新实践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文山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文山州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人才培训、志愿者服务、理论研究和评论、调查研究、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文山州文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文山州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弘扬“老山精神”和新时代“西畴精神”,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具有文山民族文化特色、反映人民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六条 文山州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密切与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和团体的友好合作,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举办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积极创造环境、平台、窗口、阵地和条件,培养和造就优秀文艺人才,组建精干、专业的文艺人才队伍,积极组织开展文艺采风、创作、发表、展演、出版、研讨、培训、交流、惠民服务等活动,为出优秀人才、出精品而努力。
第七条 文山州文联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崇德尚艺的情怀,激励会员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有优秀职业精神的文艺队伍,加强行业教育、自律、服务和管理,发现、培养和尊重文艺人才,坚持普及与提高、专业与业余和点面结合、纵横联系、共同发展进步原则,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单位和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以及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表彰和奖励先进文艺团体或单位、先进个人或会员、优秀文艺家、优秀文艺工作者以及文艺爱好者和民众中的文艺骨干或积极分子。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文山州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各州级文艺家协(学)会、各县(市)文联为文山州文联当然团体会员。
全州性各行业文联拥护文山州文联章程,提出申请,经文山州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州属各文艺家协(学)会的个体会员,为文山州文联的基本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基本会员的义务:遵守文山州文联章程,执行文山州文联决议,完成文山州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州内各行业的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文艺参与者和积极分子,自愿提出申请,经相关团体会员单位按相应程序讨论通过后,吸收为文山州文联的基本成员,归属于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分级管理。文联各团体会员单位工作,要按照跟进新时代发展的原则,做好新文艺群体的培育,符合条件的个体,及时吸收成为基本会员,符合条件的团体,可以吸收成立二级学会。基本会员应该按照所属团体会员单位规定,反映个人和群众提出的意愿。
第十条 团体会员和基本会员的权利:推选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协学会理事会成员,参加文山州文联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文山州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动员和组织本团体会员、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积极开展行业教育、自律、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遵循所在区域团体会员章程,参加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条件成熟,各团体会员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设立本门类相关的二级学会、研究会或团体,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文山州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文山州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文山州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文山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文山州文联委员会。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文山州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 文山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文山州文联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选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报文山州文联主席团备案。
第十四条 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文山州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文山州文联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文山州文联章程;
(四)选举产生文山州文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六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文山州文联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议文山州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席团成员因任职年龄到限、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充实。
第十八条 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由一名副主席兼任),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文山州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山州文联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文山州文联的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上级文联和协学会拨款、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文山州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文山州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文山州文联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