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6年7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文山州文联)是中国共产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州属各文艺家协(学)会、县(市)文联、各行业文联、全州文艺单位和文艺团体联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性、群众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山州文学艺术事业、推进文山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文山文化强州的重要力量。文山州文联遵循云南省文联章程,系云南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是文山州政协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文山州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广泛团结引领全州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繁荣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州、担负新的文化使命,为助推文山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文山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文山州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贯通“做人的工作”和“推动文艺创作”,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坚定不移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文山州文联及各级各类文联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相关行业和基层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文山州文联对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开展学习培训、人才培养、主题活动、创作实践、评奖表彰、职称评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刊物出版、展陈收藏、交流合作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完成州委、州政府和云南省文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文山州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与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与抓环境相贯通,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创作推出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人民审美追求、具有文山民族文化特色,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七条 文山州文联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开展全州文艺领域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文山文艺事业。
第八条 文山州文联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文艺界行风建设,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组织和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培养和造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新风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九条 文山州文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支持相关行业和基层文联建立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十条 文山州文联积极促进各民族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加强同省内各州(市)文联、周边地区文联的联系与合作,加强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与交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推动文山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助力文山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文山州文联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推动文山文化走出去。
第十二条 文山州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文艺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和人文经济,助推文山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文山州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各州级文艺家协(学)会、各县(市)文联为文山州文联当然团体会员。
全州性各行业文联和全州性文艺社会组织,拥护文山州文联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文山州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州属各文艺家协(学)会的个体会员,为文山州文联的基本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文山州文联章程;执行文山州文联决议;完成文山州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文山州文联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参加文山州文联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文山州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文山州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文山州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文山州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文山州文联日常工作,在党组领导下由主席团驻会专职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主席团会议,出席人数占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文山州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文山州文联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完善文山州文联章程;
(四)选举产生文山州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由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的委员,实行自然替补制(席位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职务后,其委员一职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并报州文联党组审议、主席团会议批准后接任。
第二十一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文山州文联主席、副主席、兼职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文山州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文山州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含兼职以及挂职)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团成员如有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经州委同意后,可按有关程序增补。
第二十三条 文山州文联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审议提交文山州文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
(三)审议文山州文联代表大会换届工作事项;
(四)提议并召开文山州文联委员会会议;
(五)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文山州文联主席团可聘任或委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文山州文联可设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山州文联可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由主席团聘任,聘期与州文联届期同步。
第二十六条 文山州文联委员、主席团成员实施履职评价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文山州文联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及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文山州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团体会员及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工作。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选举结果和变化情况及时报文山州文联备案。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文山州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文联和协(学)会拨款;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文山州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文山州文联及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英文全称是“Wenshan Zhuang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WSFLAC”。会址设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文山州文联。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文山州文联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